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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確认菲航裁员裁决

2018-03-27 10:35:19 点击量:3147

  商报讯:在20年后,大理院恢復了2006年上诉法院的判决,即確认菲律宾航空公司(菲航)裁减空服员和管理员的判决。

  在2006年,上诉法院確认了菲航在1998年裁减约1400名空服员之合法性。该裁员决定是菲航应对总共906亿披索財务亏损的其中一项对策。

  在昨天公佈的55页裁决中,大理院全体法官说,菲航的裁员决定是善意的。

  大理院说,在执行裁员计划之前、期间和之后的行为证明菲航不可能存在恶意的动机。

  大理院曾讚扬菲航空在1998年坦白向菲律宾空服员协会(FASAP)转达其裁员计划。

  菲航在其审议动议中说,他们的財务紧张情况从来没有被考虑,根据该案自2000年初以来的记录,事实上,那可以被视为司法通知。

  大理院在最近的裁决中说,菲航已在企业復兴计划下。它援引了之前的裁决,“一直承认菲航在经歷復兴及暂停付款时所遭遇到的財务困难。”

  大理院提到的一些案件包括菲航与Kurangking、菲航与上诉法院、菲航与PALEA,以及菲航与全国劳资关係委员会的诉讼案。

  大理院在裁决中说:“法院一致地维持暂停对菲航的金钱债权,因为证券交易署的命令將其置於接管状態。法院强调了有必要在重建过程期间暂停支付索赔,以便管理委员会/接管人能够將工作重点转向重组和復兴工作。”

  大理院说:“通过这些裁决,法院一致承认菲航在復兴和暂停付款时的財务困难。考虑到该裁决涉及同一时期发生的条件和情况,与本案中获得的条件和情况相关,法院不能採取不同的看法。”

  当菲航飞行员协会的成员使菲航的运作瘫痪时,菲航的財务困境开始。

  大理院说,鑑於菲航採取了措施恢復財务状况,裁员是最后的手段。

  “在维持机组人员数量与菲航的存亡之间,菲航选择了后者是合理的选择。儘管其財务状况严峻,但法院不能合法地强迫財困的菲航维持其人力资源。”

  大理院说:“可以肯定的是,作为僱主的菲航也获1987年宪法赋予投资合理收益和扩张及增长的权利。因此,虽然劳工有权享有职位保障权,但国家不会干涉僱主有效行使其管理特权。”

  该裁决推翻了大理院在2008年7月22日作出的裁决,即菲航裁减僱员人数的命令及上诉院於2006年8月23日確认菲航裁员计划之合法性的裁决无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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